长华化学: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长华化学 证券简称:301518 公告编号:2023-02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号公司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仁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94,755,787股,占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67.5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469,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66.6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1,286,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0.91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541,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9.6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2,2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8.7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86,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178,204股的0.917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建18万吨/年聚合物多元醇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54,5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40,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54,5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40,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54,5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40,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芙蓉律师、汤亦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