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舜禹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3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0.93元/股,并于2023年7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帮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实际控制人闵长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5%以上股东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李广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数将结合减持时本人的实际需要确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5%以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义斌、沈先春、朱世斌、陈前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者现金红利、配股或者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者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者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27日上市,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4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0.93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帮武,公司实际控制人闵长凤,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李广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义斌、沈先春、朱世斌、陈前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
直接持股 (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邓帮武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5,610.00 | 216.50 | 34.17 | 1.32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闵长凤 | 实际控制人 | 1,200.00 | 12.00 | 7.31 | 0.07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股东名称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
直接持股 (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安徽昊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以上股东 | 1,200.00 | - | 7.31 | -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李广宏 | 董事、总经理 | 290.00 | 380.00 | 1.77 | 2.31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张义斌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50.00 | - | 0.30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沈先春 | 董事、财务总监 | 10.00 | - | 0.06 | - | 2024年7月27日 | 2025年1月27日 |
沈先春 | 董事、财务总监 | - | 30.00 | - | 0.18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朱世斌[注] | 副总经理 | 10.00 | - | 0.06 | - | 2024年7月27日 | 2025年1月27日 |
朱世斌[注] | 副总经理 | - | 30.00 | - | 0.18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陈前宏 | 副总经理 | 10.00 | - | 0.06 | - | 2024年7月27日 | 2025年1月27日 |
陈前宏 | 副总经理 | - | 30.00 | - | 0.18 | 2026年7月27日 | 2027年1月27日 |
注:2023年12月29日,公司副总经理朱世斌因达到退休年龄,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小金 | 黄 嘉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