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在公司内网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监事会提出对本激励计划名单的相关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
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帮武先生。邓帮武先生现
任公司董事长,其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激励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综上,本激励计划将邓帮武先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