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19 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14:00
2、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邓帮武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9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18.84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55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82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389,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13.029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9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18.8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524,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
5.8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389,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股的13.029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拟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83,230,000股。
表决情况:同意29,8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61%;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26%;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拟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83,230,000股。表决情况:同意29,8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61%;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26%;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拟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股数为83,230,000股。
表决情况:同意29,8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61%;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926%;反对1,1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叶小龙、王晓冬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