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20 证券简称:万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9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与火龙地路交口西南角安徽万邦医药1号楼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陶春蕾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日,公司总股本为66,666,667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666,667股。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802,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8.7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493,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2.2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0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463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0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票总数66,666,667股的6.4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0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4632%。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0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份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0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8,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0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8,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80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鲍金桥、胡鸿杰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