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赛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2-21  福赛科技(301529)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对福赛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6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09,303股,每股发行价36.60元,并于2023年9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5、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陆文波控制的芜湖欣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

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4年2月19日收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6.60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间接
陆文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2,885.48284.972026-09-112027-03-11
芜湖欣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85.00-2026-09-112027-03-11
潘玉惠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0.032024-09-112025-03-11
殷敖金董事、副总经理695.52-2024-09-112025-03-11
金乐海董事、副总经理252.00-2024-09-112025-03-11
杨宏亮董事、副总经理105.00-2024-09-112025-03-11

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上述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为通过芜湖欣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间接持股数量按照自然人股东以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3.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4.上述延长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汪程聪 王家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