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赛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文波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2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715,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837,210股的63.31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3,2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0,435,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0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57,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837,210股的5.7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3,807,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80%。
(三)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86,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9%;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0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8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6%;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3,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3%;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4%。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8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8%;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3.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7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1,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1%;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7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16,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0%;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0%。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680,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6%;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2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7%;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3.06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0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5%;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3.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0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1%;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8%;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3.08 《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0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尧栋、秦永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