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马农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4-027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73,733,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3,73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133,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13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3,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4%;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4%;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4%;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涛律师、李姚亭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