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股网  2024-04-12  宏鑫科技(301539)公司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ongxin Technology Co., Ltd.(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四年四月

特别提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0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10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11

三、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 15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 16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 17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19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0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2

二、发行价格 ...... 22

三、每股面值 ...... 22

四、发行市盈率 ...... 22

五、发行市净率 ...... 22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23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24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24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4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24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26

二、其他事项 ......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28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 28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2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2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0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30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35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38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38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41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41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44

八、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 ...... 47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48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48

十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 49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5,091,56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54倍。

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2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2年)
002085.SZ万丰奥威15.130.38100.354639.7142.67
300428.SZ立中集团17.530.78660.633922.2927.65
002725.SZ跃岭股份10.780.01020.00441,056.862,450.00
002863.SZ今飞凯达4.770.18860.058725.2981.26
603335.SH迪生力5.34-0.0898-0.0583-59.47-91.60
算术平均值31.0035.16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3月26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迪生力)和极值(跃岭股份、今飞凯达)。

本次发行价格10.6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5.0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4.54倍,超出幅度为

1.87%;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5.16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客户豪梅特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豪梅特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对豪梅特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785.51万元、16,127.68万元、16,679.59万元和8,577.24万元,逐年上升。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稳定的供货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多年来一直与豪梅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豪梅特经营状况波动,或者因其集团内产能增加、竞争对手介入等调整供应方,可能导致公司对豪梅特的销售收入下滑;若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开拓新的大客户,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American Wheels下游需求变动的风险

近年来American Wheels与公司合作后开始经营改装车轮业务,报告期内,

公司对American Wheels销售收入分别为1,904.41万元、4,783.91万元、5,026.08万元和2,123.71万元,2021年大幅增长,2022年以来增速放缓。

2022年以来,受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不确定性持续增加,消费者购买非必需品的意愿普遍下降。同时,受能源危机、美国本土通货膨胀加剧的影响,2022年开始美国汽油价格快速上涨,汽车改装市场发展放缓,下游需求有所减少。

未来若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美国通货膨胀不能得到有效抑制,AmericanWheels下游需求存在下滑的风险,从而减少对公司车轮的采购量或取消订单,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12%、19.11%、18.59%和19.41%,2021年较2020年有所下滑,2021-2022年基本保持稳定,2023年1-6月较2022年回升。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产品价格易受铝棒采购价格波动的影响。2021年铝棒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导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2022年铝棒采购价格较2021年价格顶峰有所回落,但总体采购价格仍较上年上升。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铝价横盘整理趋于平稳,使得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企稳回升。

未来,若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改进生产工艺和提高生产效率,或者原材料价格继续上升,公司毛利率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四)定制改装业务市场需求变动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成立定制改装中心经营车轮定制改装业务,2020年下半年、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定制改装业务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997.91万元、3,550.33万元、3,269.85万元和1,839.06万元。

由于定制改装业务终端客户多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需求易受国内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2022年度,定制改装市场客户消费需求和能力减弱,公司定制改装业务收入有所下滑。未来若国内市场消费情绪低迷,定制改装业务市场需求存在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定制改装业务的发展与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报告期内,铝棒的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保持在90%左右,铝棒的采购价格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市场现货平均价或上海有色网“SMM A00铝”均价为基础,加一定的加工费确定,因此,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走势与公开市场价格走势基本一致。2020年度,铝棒采购价格相对平稳。2021年受限电、“双控”等多方影响,铝价持续走高;2022年3月以来铝价呈下降趋势,2022年6月跌至年度低点,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铝价横盘整理趋于平稳。若未来铝棒采购价格剧烈波动,甚至继续走高,但公司不能及时将铝价涨价转嫁至客户或者转嫁比例较低,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业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141.17万股,通过台州捷胜间接持有公司423.53万股,合计持有公司5,564.70万股,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0.13%。

预计本次发行后,王文志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直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尽管公司已审议通过相关制度规范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但如果王文志先生凭借其控制地位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影响力,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七)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297.74万元、243.04万元、-998.70万元和-429.66万元(负数为汇兑收益、正数为汇兑损失)。2021年以来,剔除汇兑损益前后,公司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1-6月变动比例2022年度2021年度变动比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331.443,111.017.09%6,299.595,439.3515.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汇兑损益)2,966.222,876.483.12%5,450.695,645.93-3.46%

剔除汇兑损益后,2022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小幅下滑,2023年1-6月同比增幅收窄。公司境外销售以美元结算,若汇率波动较大,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稳定性,进而导致产品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另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境外收入以及相关的外币资产也会随之增加,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7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宏鑫科技”,证券代码为“30153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5,091,56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4月1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4月15日

(三)股票简称:宏鑫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53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8,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091,56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2,908,43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908,431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王文志5,141.174034.742027年4月15日
柏强1,552.940410.492025年4月15日
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1.76409.542025年4月15日
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53.24008.472025年4月15日注
樊巧云376.47042.542027年4月15日
洪瑶376.47042.542027年4月15日
阮晨薇370.00002.502025年4月15日
王怡安235.00001.592027年4月15日
肖坚194.70561.322025年4月15日
肖春方188.23521.272025年4月15日
小计11,1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190.84311.292024年10月15日
网下发行股份 (无限售部分)1,714.656911.592024年4月15日
网上发行股份1,794.500012.132024年4月15日
小计3,700.000025.00-
合计14,800.0000100.00-

注:王武杰、陶勤跃、章禹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亲属,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为2027年4月15日。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的第(一)项上市标准: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45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11.06万元和7,246.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439.35万元和6,299.59万元,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为准)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HongXin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文志成立日期:2006年1月20日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1幢邮政编码:318020互联网网址:www.hxwheel.cn经营范围:电子设备、节能技术、环保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铝镁合金锻造、加工,金属制品研发、制造,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

主营业务: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商用车车轮和乘用车车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电话:0576-84161735

传真:0576-84161801

电子信箱:invest@hxtwhee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王磊

电话号码:0576-8416173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王文志董事长2023-9-21至2026-9-205,141.17423.535,564.7050.13%-
2柏强董事2023-9-21至2026-9-201,552.94-1,552.9413.99%-
3樊巧云董事2023-9-21至2026-9-20376.47-376.473.39%-
4杨嘉欣董事2023- 9-21至2026-9-20-470.59470.594.24%-
5范悦龙独立董事2023- 9-21至2026-9-20-----
6张轶男独立董事2023- 9-21至2026-9-20-----
7王成方独立董事2023- 9-21至2026-9-20-----
8王密监事会主席2023- 9-21至2026-9-20-45.0045.000.41%-
9姚芬飞监事2023- 9-21至2026-9-20-45.0045.000.41%-
10方卫国职工代表监事2023- 9-21至2026-9-20-38.0038.000.34%-
11Yang Song (宋杨)总经理2023- 9-21至2026-9-20-130.00130.001.17%-
12陆闵贤常务副总经理2023- 9-21至2026-9-20-130.00130.001.17%-
13王武杰副总经理2023- 9-21至2026-9-20-138.24138.241.25%-
14肖淼副总经理2023- 9-21至2026-9-20-88.0088.000.7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5王暄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3- 9-21至2026-9-20-55.0055.000.50%-
16王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 9-21至2026-9-20-55.0055.000.50%-

注1:王文志直接持股数量5,141.17万股股份,通过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23.53万股股份,合计持股数量5,564.70万股股份;注2:杨嘉欣通过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70.59万股股份;注3:王密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5.00万股股份;注4:姚芬飞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5.00万股股份;

注5:方卫国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8.00万股股份;

注6:Yang Song(宋杨)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130.00万股股份;

注7:陆闵贤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30.00万股股份;

注8:王武杰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38.24万股股份;

注9:肖淼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88.00万股股份;

注10:王暄暄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5.00万股股份;

注11:王磊通过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5.00万股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王文志直接持有公司5,141.17万股,通过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23.53万股,合计持有公司5,564.70万股,合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0.1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简历情况如下:

王文志先生,196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文化。2001年至2022年12月曾担任宏鑫锻造执行董事,此后不再任职。2006年至2020年担任宏鑫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9月至今担任宏鑫科技董事长。目前兼任信美实业、怡信实业、远腾发展董事,上海朋纳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王文

台州捷胜

34.74%

30.00%

9.54%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本次公开发行前,为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设立台州齐鑫员工持股平台。台州齐鑫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台州齐鑫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2HH3YDXN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武杰
成立时间2020年6月28日
出资额3,759.72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模具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股权投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台州齐鑫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公司任职情况
1王武杰414.7211.03%普通合伙人副总经理
2陶勤跃705.0018.75%有限合伙人定制改装中心负责人
3Yang Song(宋杨)390.0010.37%有限合伙人总经理
4陆闵贤390.0010.37%有限合伙人常务副总经理
5肖淼264.007.02%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6王暄暄165.004.39%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王磊165.004.39%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姚芬飞135.003.59%有限合伙人监事、外销部销售总监
9王密135.003.59%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轿车轮生产部负责人
10方卫国114.003.03%有限合伙人职工代表监事、卡车轮生产部负责人
11余磊114.003.03%有限合伙人轿车轮生产部副厂长
12章禹99.002.63%有限合伙人PMC部经理
13林涛99.002.63%有限合伙人研发部经理
14李芳青60.001.60%有限合伙人外销部经理
15施海萍60.001.60%有限合伙人资金管理部财务经理
16胡海燕60.001.60%有限合伙人董事长秘书
17彭群艺60.001.60%有限合伙人采购部经理
18朱超45.001.20%有限合伙人内销部经理
19章雍明45.001.20%有限合伙人内销部副经理
20郭来泉45.001.20%有限合伙人轿车轮生产部科长
21邹敏娟45.001.20%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副经理
22黄涛30.000.80%有限合伙人原内销部业务员
23徐玲30.000.80%有限合伙人外销部副经理
24邓爱超30.000.80%有限合伙人原行政中心经理
25卢启招30.000.80%有限合伙人原财务总监
序号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公司任职情况
26李梦华15.000.40%有限合伙人质保部副经理
27梅表闹15.000.40%有限合伙人原行政中心副经理
合计3,759.72100.00%-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台州齐鑫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员工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王文志51,411,74046.3251,411,74034.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柏强15,529,40413.9915,529,4041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台州捷胜14,117,64012.7214,117,6409.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台州齐鑫12,532,40011.2912,532,4008.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注
5樊巧云3,764,7043.393,764,704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洪瑶3,764,7043.393,764,704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阮晨薇3,700,0003.333,700,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王怡安2,350,0002.12,350,0001.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肖坚1,947,0561.751,947,0561.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肖春方1,882,3521.701,882,3521.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1,908,431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11,000,000100.00112,908,431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7,146,56911.59无限售期限
2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17,945,00012.13无限售期限
小计--35,091,56923.71-
合计111,000,000100.00148,000,000100.00-

注1:王武杰、陶勤跃、章禹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亲属,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注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5: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41,269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王文志51,411,74034.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柏强15,529,4041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台州捷胜14,117,6409.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台州齐鑫12,532,4008.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注
5樊巧云3,764,704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洪瑶3,764,704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阮晨薇3,700,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王怡安2,350,0001.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肖坚1,947,0561.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肖春方1,882,3521.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111,000,00075.00-

注:王武杰、陶勤跃、章禹为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亲属,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7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6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8.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6.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1.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2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8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64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5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44.1542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74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90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79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48643487%,有效申购倍数为4,021.82262倍。

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7,831,283股,认购金额189,724,851.1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13,717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209,948.88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9,055,000股,认购金额202,745,2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3,717股,包销金额为1,209,948.88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368.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96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8,648.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4,528.30
审计及验资费用1,867.92
律师费用1,754.7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6.42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0.64
合计8,648.00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3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30,720.00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9元(按照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944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4〕67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12月审阅数据以及2024年1-3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2024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仅为公司初步核算、预计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810200788018886688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19915101040288888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576900042310006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120703112920246660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同意作为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0571-87821317

传真:0571-87821833

保荐代表人:肖文军、成政

联系人:肖文军、成政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肖文军、成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肖文军先生: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参与了宁波高发、英飞特、圣龙股份、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博威合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和宁波高发、卫星化学非公开发行项目,担任了浙江新能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肖文军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成政先生: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参与了博威合金、宁波高发、英飞特、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和博威合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担任了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成政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女儿、亲属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及其女儿王怡安、亲属樊巧云、洪瑶、王武杰、陶勤跃、章禹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承诺若本人所持宏鑫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需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6、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宏鑫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宏鑫科技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宏鑫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柏强、台州捷胜、台州齐鑫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合伙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若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宏鑫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在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价格不低于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宏鑫科技

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宏鑫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自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宏鑫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持股5%以下股份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下股份股东肖坚、肖春方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宏鑫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宏鑫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申报前12个月内新入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申报前12个月新入股股东阮晨薇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所持股份自取得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宏鑫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且本人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宏鑫科技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0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宏鑫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宏鑫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宏鑫科技股份。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承诺在减持股份前,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持有宏鑫科技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宏鑫科技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持有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宏鑫科技有权要求本人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宏鑫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也不由宏鑫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鑫科技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宏鑫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宏鑫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宏鑫科技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持有宏鑫科技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宏鑫科技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持有宏鑫科技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宏鑫科技有权要求本人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

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第一阶段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第一阶段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研究制定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在9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收购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每股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启动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公司任一会计年度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合计使用资金不得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回购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选举新任董事的,公司应敦促该新任董事继续遵守本稳定股价预案,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时投赞成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新选举或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事先向公司书面出具同意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及具体方案的承诺。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将终止股价稳定方案:

1、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具体稳定股价方案尚未正式实施或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公司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公司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公司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继续按照既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或进行股份增持;

(3)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派发现金红利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支付薪酬或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第一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时,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时投赞成票。

如第二阶段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本人应当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于第二阶段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自二级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人合计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增持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第一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时,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时投赞成票。

如第二阶段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如公司股票仍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本人应当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人及共同签署本承诺的其他人为稳定公司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少于我们前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我们前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回购期”)内完成回购。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宏鑫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

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实后30个交易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我们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草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增强现有业务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

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加强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支出。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持续进行科研投入,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着力提高科研队伍素质和水平,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产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引进,力争持续推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同时,公司将加强与科研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自身科研水平。

3、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集约化、专业化、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符合公司特点的流程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将加快采购、生产、销售、技术、管理等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升级与改造,增强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管理,强化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针对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

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宏鑫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宏鑫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宏鑫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宏鑫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宏鑫科技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宏鑫科技、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宏鑫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就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宏鑫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宏鑫科技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宏鑫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合伙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宏鑫科技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宏鑫科技、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本合伙企业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宏鑫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违反就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宏鑫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宏鑫科技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宏鑫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宏鑫科技指定账户;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宏鑫科技、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宏鑫科技、投资者损失;

5、如本人就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作出另行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八、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志就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情况承诺如下:

“1、本人及直系亲属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宏鑫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宏鑫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宏鑫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宏鑫科技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宏鑫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直系亲属将在宏鑫科技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宏鑫科技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宏鑫科技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及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股东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已经完全清理,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目前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现任股东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