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菱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斯菱股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斯菱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56元/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82,500,000股变更为110,000,000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姜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一民、刘丹、梁汉洋、李留勇、杨顺捷、左传伟、赵静、王健、安娜、徐元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15日上市,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7.56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岭,实际控制人姜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一民、刘丹、梁汉洋、李留勇、杨顺捷、左传伟、赵静、王健、安娜、徐元英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间接持有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本次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姜岭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3,627.10 | 32.97 | 2026年9月15日 | 2027年3月15日 |
姜楠 | 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有 | 516.00 | 4.69 | 2026年9月15日 | 2027年3月15日 |
张一民 | 前董事 | 直接持有 | 1,192.03 | 10.84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刘丹 | 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 间接持有 | 30.00 | 0.27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梁汉洋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有 | 35.00 | 0.32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李留勇 | 监事 | 直接持有 | 15.00 | 0.14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杨顺捷 | 监事 | 直接持有 | 30.00 | 0.27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左传伟 | 监事 | 间接持有 | 10.00 | 0.09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赵静 | 监事 | 直接持有 | 15.00 | 0.14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间接持有 | 5.00 | 0.05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
王健 | 董事、前公司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5.80 | 0.05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间接持有 | 42.00 | 0.38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
安娜 | 董事会秘书、 公司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25.00 | 0.23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间接持有 | 16.98 | 0.15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
徐元英 | 财务负责人 | 直接持有 | 18.00 | 0.16 | 2024年9月15日 | 2025年3月15日 |
注:2024年1月12日,公司董事张一民因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王健因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及浙江优联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静 戚淑亮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