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50 证券简称:斯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1号)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2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634.7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655.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8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1,706.53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机器人零部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详情参见于202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近日新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账户开设及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 3371020610120100109788 | 57,065,300.00 | 机器人零部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 295046362013000057971 | 60,000,000.00 | 机器人零部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机器人零部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静、戚淑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