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广电无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以
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
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实行以基本年薪和年终绩效考评相结合的薪
酬体系。基本年薪按其所任职务核定,绩效考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实施。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采取递延
支付机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确
定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奖金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及基
本绩效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总额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
完成情况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发放的薪酬均
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及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 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 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执行。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方案,制订相应的考核办 法,并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