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30  科力装备(301552)公司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2025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3 股的权益分派方案 已经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12,376 万元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20 万 |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76 |

| 9,52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12,37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 项。 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 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

|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 |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 |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为能力;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为能力;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深交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深交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财务负责人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 |

| |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

| 新增 |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 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 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本章程的规 定;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七)发现本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 |

|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

|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 个别标点符号等非重要修订,在不影响其他实质性修订的前提下,将不再逐项 列示。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 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