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柏新材”或“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惠柏新材、全资子公司惠柏新材料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惠柏”)与东兴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3,066,700.00股,每股发行价22.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7,766,096.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64,958,297.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807,798.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38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上海帝福3.7万吨纤维复合材料及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13,475.66万元(包
括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该新增项目由全资子公司珠海惠柏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9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珠海惠柏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 “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全资子公司珠海惠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2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专户用途 |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2601845770 | 0 | 仅用于实施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
惠柏新材料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惠柏新材料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1801845786 | 0 | 仅用于实施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601845770,截至2024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义、张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6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
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惠柏新材料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8110201011801845786,截至2024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建8.2万吨新型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义、张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6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和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甲方二有权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二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