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59 证券简称:中集环科 公告编号:2024-042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一、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近日,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 | 开户机构 | 账号 |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326899999601000024328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6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在专户内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资金。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不得从上述产品或专户中直接支取资金,前述产品到期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如不再开展现金管理,应当及时且仅可转入其它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不可转让;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丹、王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