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
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
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特
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工业设计服务;特种设备销售;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
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
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 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金属密封件销售;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 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钢压延加工;国内货物运 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 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 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阀门和旋 塞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 属密封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 容器及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钢压 延加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 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 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
|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 |
| | 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 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