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65 证券简称:中仑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2号文)同意注册,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6,00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2,91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8,079,887.2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4,838,912.76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 361Z00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存储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2024年6月2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 | 4100023819200398843 | 266,000,000.00 | 高性能膜材项目-高功能性BOPA膜材产业化项目 |
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4100023819200393384 | 0 | ||
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4100023819200395463 | 0 | ||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 | 129480100100434414 | 114,780,000.00 | 高性能膜材项目-新型生物基可降解膜材产业化项目 |
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129480100100434653 | 0 | ||
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129480100100434776 | 0 | ||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 410486097087 | 142,330,000.00 | 高性能聚酰胺材料产业化项目 |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 424786107819 | 0 | ||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 | 352000665013001489466 | 139,808,800.00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合计 | 662,918,800.00 | - |
注1: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吕岭支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注2: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等。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二),及全资孙公司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甲方三:福建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阳、张仙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