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65 证券简称:中仑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9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268-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清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6人,代表股份272,4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72,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0人,代表股份4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241人,代表股份4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人,代表股份4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1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548%;反对1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46%;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7%。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反对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39%;反对1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26%;弃权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123%;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6473%;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130%;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04%;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1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923%;反对1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1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三级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8%;反对1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645%;反对1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96%;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1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559%;反对1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17%;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范腾腾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审议通过《关于补充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1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
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67%;反对1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78%;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郑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追加“新能源膜材项目”投资预算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2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571%;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9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姚继伟律师、李丹虹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