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65证券简称:中仑新材公告编号:2026-046债券代码:123281债券简称:中仑转债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4号)同意,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6,8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0,68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263,367.9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7,736,6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12日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361Z002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公司及子公司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长塑(香港)有限公司、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存放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用途 |
| 1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8114901014300224310 | 21,673.66 | 印尼长塑高性能膜材产业化项目(一期) |
| 2 | 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8114901013600224309 | 0.00 | ||
| 3 | 长塑(香港)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分行 | NRA8114901012900224892 | 0.00 | |
| 4 | 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 | NRA8114900193100224990 | 0.00 | ||
| 5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8114901013300224288 | 24,100.00 | 印尼长塑高性能膜材产业化项目(二期) |
| 6 |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 | 129480100100504274 | 40,000.00 | |
| 7 | 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 129480100100504398 | 0.00 | ||
| 8 | 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 | NRA129481100100005294 | 0.00 | ||
| 9 | 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 | NRA129481400100032405 | 0.00 | ||
| 10 | 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 | NRA129260100100652282 | 0.00 | |
| 11 | 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 | 129480100100434300 | 20,000.00<注> |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 105,773.66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02,957,707.54元,差额2,957,707.54元系
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长塑(香港)有限公司、PTChangsuIndustrialIndonesia(以下统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象屿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