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第十七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