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6,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864,945.1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415,054.85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日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 月 1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环城支行 | 39603001040019209 | 229,455,282.50 | 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 383020100100209934 | 42,376,105.8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 574908350210621 | 77,164,380.87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合计 | 348,995,769.20 |
注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415,054.85元,与上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合计金额差异部分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银行账户手续费等。注2: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环城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贾晓斌以及持续督导主办人刘
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应按时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丙方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主办人邮箱。如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主办人发生变化,联系人及邮箱将另行通知。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