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或XXXX年第X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公司903栋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路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709,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64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61,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68,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28,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非累积投票制,选举刘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6,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2%;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6%;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8%;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5%。根据表决结果,刘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一并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刘建海律师、张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1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