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8 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 号公司903 栋 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路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 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229,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10,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92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18,9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16,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13,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6%。
3、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0,144,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2%;反对 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7%;弃权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同意5,732,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07%;反对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2%;弃权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9,984,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6%;反对 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2%;弃权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同意5,571,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14%;反对2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5%;弃权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分别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0,15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3%;弃权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同意5,73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5%;反对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4%;弃权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9,97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9%;反对 2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4%;弃权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同意5,56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14%;反对2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58%;弃权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9,967,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6%;反对 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弃权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同意5,555,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60%;反对2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6%;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9,968,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0%;反对 2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4%;弃权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同意5,555,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095%;反对2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2%;弃权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刘建海律师、张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