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关于参与认购宿州市高新区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1586证券简称:佳力奇公告编号:
2026-021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参与认购宿州市高新区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基金份额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为满足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参与宿州市高新区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基金”)份额的认缴出资。本次投资完成后,该基金主要投资于新材料、低空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电池、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等宿州重点支持行业,认缴出资总额预计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所持认缴出资份额占基金当前认缴出资总额的10.00%。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普通合伙人合肥市创云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云海创投”)及其他已确定的有限合伙人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创云海创投与其他参与该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控制、管理或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财务投资人,该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合肥市创云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8T0T2K法定代表人:殷超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2021年
月
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路壹号南艳湖科创金融港12号楼50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殷超 | 800.00 | 80.00% |
| 2 | 潘家新 | 160.00 | 16.00% |
| 3 | 李博 | 40.00 | 4.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登记备案情况: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3697。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创云海创投与公司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创云海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077213194U
法定代表人:周飞
注册资本:
2258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
月
日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拱辰路8号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网络文化经营;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动漫游戏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管理;房屋拆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8,186.19 | 80.52% |
| 2 | 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592.00 | 11.48% |
| 3 | 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806.81 | 8.00% |
| 合计 | 22,585.00 | 100.00% | |
2、超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W1FD7X法定代表人:李星辰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7月13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创路3号6幢122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棉、麻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电池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三、参与认购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
(一)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名称:宿州市高新区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目标认缴规模:
2.5
亿元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
号楼
楼
室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市创云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登记备案情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二)出资结构
序号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比例(%) |
| 1 | 合肥市创云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25.00 | 0.10% |
| 2 | 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60.00% |
| 3 | 超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475.00 | 29.90% |
| 4 |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10.00% |
| 合计 | 25,000.00 | 100.00% | ||
注:基金基本情况及各合伙人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三)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为5年(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基金首次交割日,即首期出资最终缴付完成之日,为基金成立日。根据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述基金存续期可延长2次,每次延长1年。投资期届满次日起,基金不得再投资新的项目,但对原先所投项目的追加投资除外。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合伙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期限。
(四)出资进度及缴付(
)首期出资金额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各合伙人第一次各自认缴出资的50%,出资
时间为普通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列明的时间。
(2)各合伙人第二期出资金额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第一次各自认缴出资剩余的50%,出资时间为第一次出资资金到位后
个工作日内。
(3)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拟在第一次出资时一次性完成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缴付或提前缴付剩余出资,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其他全体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执行。
(
)普通合伙人应在各期出资条件达成时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当期应缴出资金额、缴付日期(最后缴付期限不少于通知日起7日)、收款账户(合伙企业账户)信息。该有限合伙人应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该期应缴出资款。
(五)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重点投资新材料、低空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电池、先进制造与高端装备等宿州重点支持行业,其他投资方向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进行投资。
(六)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为本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账务处理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其他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七)管理模式
、管理机制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是合肥市创云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与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签署管理协议。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行使合伙协议项下管理合伙企业日常投资及运作服务的权利。
、决策机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普通合伙人委派2人,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1人,超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委派1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人员担任。本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所有与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项目退出等相关的重大事项,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批准的决议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机制为五分之四及以上票数通过。
3、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权利
)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审议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议案;
)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权;
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9)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日常经营与投资决策,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依据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表决权、知情权、救济权的情形除外;
)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运营获取的有限合伙人的所有信息、
合伙企业的运营数据、投资数据等,仅可用于本基金运营的合法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基于本基金运营沉淀的所有数据资产、衍生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共有。
(2)普通合伙人权利1)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3)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权;
)参与选择合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机构;6)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报告;7)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2)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4、收益分配机制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包括:投资收入、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分配:
(1)整体遵循“项目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基本分配原则。为避免歧义,基于临时投资而于投资期内收到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不根据本条进行分配、而应当用于再投资,投资期届满后收回的临时投资收入纳入可分配收入范围。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投资回款到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可分
配收入的核算与分配。
(3)投资收入在扣除当期相关税费(如有)及合伙费用、预留可预见的合理开支后的可分配部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格按照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其中向违约合伙人分配收入时需先行扣除其未支付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直至每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实缴出资额。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每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8%(单利、税前)。
3)余下收益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分配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获得超额业绩奖励的前提为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均已足额获得分配。
4)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财务投资人,该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八)合伙人权益转让及出质
1、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提前9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提交其和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资料,并保证受让人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接受合伙协议约定;转让人或其关联受让人应向合伙企业足额支付因此而引起的合伙企业或其代表所产生的所有额外成本。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非关联方转让,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受让合伙权益的合伙人应当配合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合伙权益转让手续。
2、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除非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向任何非关联方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任何权益。
、合伙权益出质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统称“出质”)处置给任何第三方(其关联方除外)。有限合伙人将其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质给其关联方的,应在出质前
个工作日将出质涉及的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
(九)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
(2)有限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全部合伙权益并因此退伙。
(
)有限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合理认定为“违约合伙人”,且该有限合伙人退伙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可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
)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适用法律,或导致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税务或其他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
(7)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承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主动要求退伙,不得通过向非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而退伙;普通合伙人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合伙企业。
(十)违约责任
、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己方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出资、进行虚假或不准确的陈述、违反承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2、前述赔偿损失责任,指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或偿还债务等而遭受的损失。(
)合伙企业因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交易规则、标的公司上市限售/锁定期要求、资本市场规则等客观外部原因,导致合伙企业投资、退出行为受到限制或延迟,进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收益减少或退出延期的情形除外)而遭受的损失。
(3)合伙企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拍卖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用等。
、针对逾期缴付出资,全体合伙人并特别同意:如果合伙人未能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的出资日次日起30日内足额缴付出资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还有权不受限制地采取下列任一措施,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给予其合理的补救期;若违约方在该催告期内(自催告送达之日起
天)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提供令合伙企业满意的担保,构成严重出资违约,方可采取下述措施:
(
)解散事由成立:违约有限合伙人未实缴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总额比例达30%及以上,或因其逾期实缴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既定投资计划无法实施、合伙设立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2)解散清算提议与表决:前述解散事由成就时,合计实缴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比例30%以上的已实缴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解散合伙企业并启动清算程序;该提议经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已实缴有限合伙人审议同意即为生效,未按期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本次事项表决的权利。
(3)清算安排: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开展清算工作:a.清算人由全体已实缴合伙人过半数表决确定;逾期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已实缴有限合伙人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b.合伙企业清算剩余财产,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仅可在其已实际实缴出资范围内参与剩余财产分配,未实缴出资部分不享有任何分配权益。
(
)权利存续与并行行使:
本条约定的解散、清算权利,不排除、不限制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向出资违约的有限合伙人主张补足出资、赔偿损失、作出除名处置等全部法定及约定
权利,各项权利可并行主张及行使。
4、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限制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还有权不受限制地采取下列任一措施:
(1)将违约方的认缴出资额按公允价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转让价格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由合伙企业委托的独立评估机构确定;守约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
)要求违约方主动退伙。
(3)将违约方除名。
(4)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利于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处理方法。
四、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的产业基金契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与产业投资布局方向,同时依托基金合伙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拓展更多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公司的产业布局和外延式发展。公司作为基金投资人,可通过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及经营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1、本次投资的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该基金成立后尚需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备案未通过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2、基金设立以后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投资标的的风险,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本次的投资目的及预期收益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降低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目前未在该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宿州市高新区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