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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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镜湖路11号、11-1号
设立日期:2001年5月31日
联系方式:0519-88867701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主要为动力型锂电池组合盖帽、容量型锂电池组合盖帽系列产品,通过配套下游圆柱锂电池,终端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智能家居、数码3C产品等领域。公司的圆柱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凭借行业领先的创新设计能力、质量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为锂电池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公司与L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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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能元科技、比克电池、力神电池等国内外知名圆柱锂电池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发行人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为国内较早从事锂电池组合盖帽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之一,在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研发和制造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拥有高一致性、高稳定性的生产工艺水平。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技术创新机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新技术的研发、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工艺的提升,注重研发人员的培养,保持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以保证公司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产品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技术素质较高,团队稳定。基于充沛的资金投入和人才配备,公司积极进行自主研发,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主要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69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62项。
公司通过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的合作,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产品技术研发经验,显著提升了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质量品质。公司核心技术及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设计、制造的全流程环节,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及结构设计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产品制造及生产工艺技术,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可靠性试验等技术,可最大程度提高公司组合盖帽的加工精度和一致性,保证锂电池在不同使用环境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 2023.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2020.12.31/ 2020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154,038.98 | 149,408.93 | 119,544.97 | 94,066.8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元) | 116,166.98 | 108,165.03 | 88,940.71 | 68,569.33 |
资产负债率(%) | 24.59 | 27.60 | 25.60 | 27.11 |
营业收入(万元) | 36,167.58 | 76,376.09 | 64,768.38 | 45,998.43 |
净利润(万元) | 7,565.80 | 18,352.01 | 13,669.09 | 6,566.1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565.80 | 18,352.01 | 13,669.09 | 6,566.1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219.56 | 17,034.74 | 13,276.72 | 5,647.4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68 | 1.66 | 1.25 | 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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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2020.12.31/ 2020年度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68 | 1.66 | 1.25 | 0.6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75 | 18.62 | 17.25 | 10.1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2,270.37 | 30,056.30 | 14,031.99 | 14,030.00 |
现金分红(万元) | - | - |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7.14 | 6.84 | 5.81 | 4.95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锂电池组合盖帽。经过多年研发和制造经验积累,公司持续保持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及结构设计能力,以最大程度确保公司产品的功能参数、技术指标能够满足客户差异化、定制化的应用需求。锂电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消费电子、储能等终端市场对锂电池的性能要求日益提高,锂电池新技术不断涌现,客户对电池安全结构件的要求也将相应提升,如果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方向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公司将面临创新成果转化未达到预期、研发创新投入未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技术和研发水平是精密安全结构件行业发展的关键,公司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新技术、新产品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稳定性。公司重视对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技术素养高、人员稳定的研发团队是保证公司各项研发工作有效组织和成功推进的必要条件。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培养或稳定研发人员,或未能及时引进技术人才,可能会面临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系公司长期自主研发积累形成,主要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公司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控制生产成本的关键,如果未来公司的技术研发成果发生泄密,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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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圆柱锂电池行业优质客户,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62%、78.97%、85.26%和88.51%,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客户系国内外具有较强实力的圆柱锂电池企业,如果未来相关客户的经营状况或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未来公司的竞争优势未能持续,导致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减少。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满足LG新能源等主要客户的产品创新、质量稳定等需求,导致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应份额下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LG新能源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04%、47.50%、62.87%和70.37%,公司对LG新能源的销售收入占比超过50%。LG新能源系国际锂电池龙头企业,公司的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通过配套LG新能源的圆柱锂电池,最终主要应用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随着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在全球范围内的畅销,公司对LG新能源的销售金额亦逐年上升。若特斯拉减少对LG新能源的锂电池需求,或者LG新能源减少对公司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的需求,将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下降。对于成熟产品,LG新能源会与公司协商调整采购价格,如果LG新能源对公司产品采购量的增加不能覆盖价格下降的不利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动力型锂电池组合盖帽为主,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00%、96.32%、96.05%和96.02%,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产品作为动力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终端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电动两轮车、储能等市场。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为圆柱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的研发、设计和制造等环节,动力型组合盖帽产品应用于圆柱锂电池,技术路线和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目前,圆柱锂电池的整体装机量与市场占比最高的方形锂电池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的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未能及时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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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风险
①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28%、34.20%、35.78%和34.83%,毛利率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技术附加值较高的21#动力型锂电池组合盖帽销售占比逐渐上升所致。随着动力锂电池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在新能源汽车、电动两轮车、电动工具等应用领域普及率的提升,成熟的锂电池产品承受降低成本的压力,并向上游锂电池结构件供应商传导,致使公司成熟型号的锂电池组合盖帽销售单价相应下调。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公司产品售价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增长,或者部分产品因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设备未及时改进导致成本较高,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未来若客户结构发生变动,毛利率较低的客户收入占比上升将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下降。
②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752.31万元、16,724.33万元、11,268.08万元和11,308.94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95%、
36.93%、24.74%和23.46%,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与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符合锂电池产业链回款周期较长的特点。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③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544.50万元、7,581.29万元、9,663.92万元和11,047.13万元,占各年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93%、16.74%、21.22%和22.91%。公司主要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为保证产品交付的及时性,也会根据预计的客户需求进行备货。如果公司产量预计出现偏差,导致原材料、产成品的备货数量超过客户的实际需求,或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亦或下游产品市场价格发生下跌,均可能产生存货跌价或滞销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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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税收优惠期满后,如果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或者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导致利润水平降低的风险。
(7)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
锂电池组合盖帽作为精密安全结构件,关系到电池的安全使用,起到电池封闭、提供安全阀门、正极导电的作用,对产品精度、安全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较高。由于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能完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事先预见因素影响,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用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等导致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并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受益于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2009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带动锂电池产业及上游产业链同步快速发展。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逐渐退坡,新能源汽车市场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根据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补贴政策的终止短期内对终端市场的销售、产业链生态的重塑可能会产生影响,进而对锂电池产业链企业的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2)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汽车行业总体占比相对较低,购买成本、续航能力、充电时间、配套充电设施等因素可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形成一定制约。未来期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可能面临产品性能未达用户需求、配套充电及储能设备难以普及、成本压力引致销售价格过高等情形,将导致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公司下游锂电池客户的销售规模,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坏账准备增加,对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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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锂电池产业链近年来技术更新迭代较快,下游锂电池的产品规格、型号品类较多,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新兴产业,处于持续的技术革新及优化阶段。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具有品质要求高、产品种类多、不同型号单独研发的特点,公司需建立高效的产品研发体系,根据客户需求持续进行个性化的产品开发。公司产品应用的圆柱电池国内市场装机量小于方形电池,若未来圆柱电池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装机量持续下降,或者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无法持续提升研发实力及时高效满足客户需求,则可能面临产品不被客户接受、技术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由制成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所需的铝材、塑料粒子、钢带等构成,原材料主要为金属及化工产品,采购价格变动主要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相关。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格局的变化,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进而导致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虽然公司通过生产工艺优化,以提高生产良品率,从而降低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工艺改良效果不明显,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
3、其他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049.60万股,杨学新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7,387.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66.86%,通过持股平台瑞进投资、瑞中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84.0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57%,合计持有公司7,671.5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69.43%。本次发行后,杨学新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将降至52.07%,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或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将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2)未来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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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终端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两轮车、电动工具、智能家居等领域,随着终端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动力锂电池产业迅速崛起,带动上游精密安全结构件市场规模的快速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人才资源、组织架构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公司相应的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无法同步跟进,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公司发展,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扩产,项目建设完成并启用后,将显著推动公司产能、业务规模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扩大和提升,为未来的持续增长奠定技术工艺和研发基础。若未来市场需求或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则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本次募投项目中,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生产的圆柱锂电池钢壳拟采用预镀镍钢材,公司主要通过进口采购该原材料,若未来因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采购获得,且无国产替代品,可能对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②固定资产新增折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预计新增固定资产73,924.47万元,全部建成后预计每年折旧费为6,309.56万元。由于建设进度、设备调试、市场开发等因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稳定生产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市场出现变化,可能将导致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因此,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新增折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③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022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1.66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8.6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且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存在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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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已取得募投用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先行以自有/自筹资金进行投入。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地位、经营模式及管理能力等因素所确定的投资项目,但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建设不及预期,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发行股数 | 3,683.201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00% |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3,683.201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00% |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无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无 | ||
发行后总股本 | 14,732.8040万股 | ||||
每股发行价格 | 21.73元 | ||||
发行市盈率 | 18.79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10.51元(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1.54元(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2.75元(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1.16元(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净率 | 1.7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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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网下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在深交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 无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无 |
募集资金总额 | 80,035.96万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71,726.83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309.12万元,包括:(1)保荐承销费用:保荐费用188.68万元;承销费用5,933.80万元;(2)审计验资费用:1,074.53万元;(3)律师费用:676.60万元;(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81.89万元;(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53.62万元 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前次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为35.69万元,差异原因系新增根据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发行手续费的17.94万元印花税。除上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3,064,887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32%;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 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如有) | 不适用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询价公告日期 | 2024年3月15日 |
初步询价日期 | 2024年3月19日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申购日期 | 2024年3月25日 |
缴款日期 | 2024年3月27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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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姚黎和卞建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姚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担任测绘股份IPO项目、恒尚节能IPO项目、晶升股份IPO项目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多伦科技IPO、精研科技IPO、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卞建光: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迪威尔、南京聚隆、龙宇燃油、华昌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长电科技、大港股份、鸿达兴业、苏宁环球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参与和组织中国北车、联络互动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
2、项目协办人
本次中瑞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熊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熊浪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经理,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中瑞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庄晨、刘昌霆、许娟。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联系电话:025-83387749
传真:025-8338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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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持有公司0.49%股份的股东南京创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本次发行上市保荐结构华泰联合证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的规定,保荐人未因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关系而需要按照前述规定联合无关联保荐人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保荐工作的执业独立性,相关事项不会对保荐人、相关中介服务人员的独立、尽职履行义务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人跟投要求的,保荐人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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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2年1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2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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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及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
(1)技术创新
公司系国内较早从事锂电池组合盖帽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之一。经过十余年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公司在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和制造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沉淀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的持续技术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设立以来,公司一直积极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开展深入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研发和创新,显著提升了公司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的质量品质。例如,在2009年之前,针对圆柱锂电池封口零电位、气密性较低等问题,公司率先研发出Z结构组合帽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在成功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了圆柱锂电池的气密性水平;公司创新性地在密封圈及隔离圈导入PBT材料,显著提升了电池在高温使用环境下的安全性能,拓展了圆柱锂电池的应用领域。
公司核心技术及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设计、制造的全流程环节,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及结构设计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产品制造及生产工艺技术,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可靠性试验等技术,可最大程度提高公司组合盖帽的加工精度和一致性,保证锂电池在不同使用环境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公司研发的锂电池多重保护结构件技术,在保证电池密封性的前提下能够保障电池在各种工况下长期稳定使用,并可在电芯过度充电、外部短路等危险情况下防止电池持续反应伤及人员或设备;公司的强通流能力、微欧级阻抗安全结构件技术通过精准的结构设计、合理的材料选取及高精度的制作工艺,能够使结构件具备在长期大电流环境的通流能力,满足电动汽车的快充及快速启动方面的需求;公司的高容量动力电池安全结构件技术通过创新的结构设计,可以在有限的电池空间内提升电池可靠性和安全性,使得高能量密度的电芯能够满足高安全、小空间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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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历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于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积累,公司具备多种圆柱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的开发能力,并已掌握包括锂电池多重保护结构件技术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能够更好地实现电池防渗漏、安全防爆、断电保护等多方面的功能。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69项,其中,发明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62项,公司主要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2)生产工艺创新
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组合盖帽等产品作为锂电池的安全组件,主要应用于在锂电池过度充电、放电或短路等异常使用情形时,为锂电池提供安全保障。安全组件的质量稳定性直接关系到锂电池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而直接影响到新能源汽车等终端客户的产品质量及市场形象。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充分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和创新。
产业早期阶段,圆柱锂电池主要通过密封圈、钢壳滚槽涂胶等工艺方式实现电池漏液保护。公司研发的密封圈内外涂密封胶工艺,有效避免了密封胶溶剂对电池性能的影响,同时提升了电池漏液的解决能力。公司的多程序自动喷涂工艺能够使喷涂胶液达到精确可控的稳定状态,在规模化生产的情况下,能够保证产品胶液厚度的均匀一致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激光焊接工艺通过纳米级光斑焊接,能够显著提升产品连接强度和通流能力。公司通过对生产工艺一系列的持续优化创新,使得公司生产的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在电池各个配件之间的兼容性较好,体现出较好的电池密封、断电和防爆效果。公司凭借工艺优势,设计生产的锂电池组合盖帽等安全结构件产品获得了行业内知名客户的广泛青睐。
(3)生产设备创新
公司在对产品技术、生产工艺持续创新的同时,也在对生产设备进行积极的创新和升级。公司的研发体系分为产品研发、模具研发、生产工艺研发和设备研发四个层级,生产设备创新为公司新产品、新工艺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载体和坚实的保障。
近年来,随着客户对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一致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的传统生产设备已不能满足新产品、新工艺的迭代升级的要求。因此,公司积极与日本、德国、瑞士等国际知名生产设备提供商开展合作,深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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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到生产设备的研发和设计过程中,通过对生产设备的创新促进公司产品和工艺的迭代与革新。经过公司多年的努力,公司生产设备的冲压效率已经从早期的100次/分钟提升至800次/分钟,产品精度也从早期的0.05mm提升至0.005mm,在降低劳动强度、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显著提高了产品良率,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4)持续创新理念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技术人员均在业内从业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准确把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前瞻性地研发和创新。例如,随着大容量单体圆柱锂电池的兴起,公司前瞻性地对4680圆柱锂电池结构件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储备,在快速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助力行业技术的发展。
持续创新理念贯穿于公司研发、生产的整个环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对紧跟行业动态、探索前沿技术,具有创新创造精神的研发技术人员通过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或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褒奖,进一步保证公司技术和产品的领先性。
2、发行人具有成长性
公司是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制造及销售商,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智能家居等领域。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EVTank、GGII等公开行业数据,2019年度至2022年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锂电版电动两轮车产量复合增长率分别为78.45%和23.23%,带动国内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规模由2019年度的62.3亿元增长至2021年度的133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46.11%。受下游应用领域高速增长驱动,公司凭借产品竞争优势及领先的市场竞争地位,与全球第二大锂电池生产厂商LG新能源、圆柱锂电池行业领先企业比克电池、能元科技等优质客户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公司作为LG新能源的国内主要组合盖帽供应商,在产品精度及制程能力控制、产品及模具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和设备研发等方面均具有国内领先的竞争优势,进入全球领先新能源汽车品牌特斯拉的供应链,公司产品还广泛应用于小牛、哈啰、TTI、戴森等行业知名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智能家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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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5,998.43万元、64,768.38万元、76,376.09万元和36,167.58万元,2020年度至2022年度复合增长率为28.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647.45万元、13,276.72万元、17,034.74万元和7,219.56万元,2020年度至2022年度复合增长率为73.68%,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及利润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具有成长性。
3、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
公司一直致力于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动力型、容量型锂电池组合盖帽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公司业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上游环节,与新能源产业深度融合。
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培育政策,通过扶优劣汰政策的实施,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加速工艺技术的升级和安全性能的提升。政策性的鼓励和支持,为新能源产业链未来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公司生产的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与新能源产业深度融合。自设立以来,技术创新历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于持续的技术创新和积累,公司具备多种圆柱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的开发能力,掌握多项核心技术,能够更好地实现电池防渗漏、安全防爆、断电保护等多方面的功能,得到了新能源领域内知名客户的认可及好评。公司与LG新能源、能元科技、比克电池等国内外行业领先锂电池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电动两轮车等领域,在锂电新能源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情况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亟待解决,世界各国政府均已达成共识。我国提出了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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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并出台了以《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最顶层文件的一系列政策。在上述政策体系下,我国锂电池及锂电池终端应用行业均已获得长足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锂电池行业已形成深厚的技术储备,完善的产业链配套,全球领先的市场规模。近年来,行业政策主要意在引导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如工信部于2021年底发布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等。相关政策在产业布局、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加强了锂电池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锂电池产业健康发展。
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锂电池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培育政策,通过扶优劣汰政策的实施,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加速工艺技术的升级和安全性能的提升。政策性的鼓励和支持,为新能源产业链未来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驱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和锂电池产业持续向好发展。
公司一直致力于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为新能源汽车和锂电池产业的上游环节,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三)保荐人的核查程序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研究报告,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业务的成长性;取得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权利证书、荣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
(四)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国家产业政策的结论性意见
经充分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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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参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5,998.43万元、64,768.38万元、76,376.09万元和36,167.58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566.19万元、13,669.09万元、18,352.01万元和7,565.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647.45万元、13,276.72万元、17,034.74万元和7,219.56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保荐人对审计报告结论的核查,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网络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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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前身常州市武进中瑞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注册登记成立,并于2018年8月14日整体变更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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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据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并核查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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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转让、增资协议等文件,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董监高选聘、变动情况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产权属及使用情况,对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研发及核心技术取得情况;核查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对主要银行进行函证;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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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发行人、董监高所在地法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站,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1,049.603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公开发行3,683.201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14,732.804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达到25%以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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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3,276.72万元和17,034.74万元,最近两年累计为30,311.45万元。符合上市条件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在本次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
2、审阅披露文件 | 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
3、督促公司在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对重大事项、风险事项、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 1、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风险事项: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3、核心竞争力:公司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荐人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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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发表意见并披露。 | |
5、现场核查 |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告知公司现场核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
6、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1、持续督导期内,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跟踪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督促整改 |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
8、虚假记载处理 |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结的保荐工作 |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十、其他说明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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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熊浪 | ||||||
保荐代表人: | ||||||
姚黎 | 卞建光 | |||||
内核负责人: | ||||||
邵年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江 禹 | ||||||
保荐人: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