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89 证券简称:诺瓦星云 公告编号:2024-001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4号)同意注册,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6.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9,267,6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4,535,532.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4,732,067.19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5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 账户 名称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1 |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 | 8111701012000821412 | 542,516,050.00 | 诺瓦光电显示系统产业化研发基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129904292310001 | 148,332,250.00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129904292310002 | 211,295,200.00 | 超高清显示控制与视频处理技术中心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129904292310003 | 97,404,500.00 | 信息化体系升级建设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 | 129904292310004 | 85,484,100.00 | 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 |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区科技支行 | 611301134013002804249 | 225,844,165.10 | 超募 资金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 | 681301589 | 225,844,165.09 | |||
合计 | 1,536,720,430.19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4,732,067.19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银行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在支行
或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账号、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详见本公告中“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兵、佟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