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肯特股份 股票代码:301591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序号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否 | |
3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否 | |
6 |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否 | |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 |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 是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光先生及其女儿杨烨女士、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孙克原先生。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杨文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杨文光先生拥有50余年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曾先后成功主持和领导多项国家、省、市科学研究项目和自选研究项目,研发成果先后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理论知识及实战经验让公司植根于高性能工程塑料制品行业并推动公司走在市场发展的前沿,战略聚焦细分市场,不断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开拓具有关 |
孙克原先生为公司研发设计中心技术总监、核心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东南大学工程硕士。2000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南京华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年10月至2010年8月,任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中心工程师;2010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肯特有限工程中心技术总监;2016年12月至今,任研发设计中心技术总监,拥有资深专业背景及多年一线研发经验。孙克原先生曾经荣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江宁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江苏省复合材料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三等奖,参与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铁制动系统用碳纤维增强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公司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提高产品性能、形成技术积累具有重要贡献,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杨文光先生、杨烨女士、孙克原先生参与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杨文光先生、杨烨女士、孙克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自律监管指南1号》《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9 | 是否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否 | |
10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否 | |
11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否 | |
12 |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否 | |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 |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否 | |
16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 是 | 公司本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长杨文光先生授予1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0%,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杨文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杨文光先生拥有50余年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曾先后成功主持和领导多项国家、省、市科学研究项目和自选研究项目,研发成果先后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理论知识及实战经验让公司植根于高性能工程塑料制品行业并推动公司走在市场发展的前沿,战略聚焦细分市场,不断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开拓具有关键性作用。在杨文光先生的全面领导下,公司完成了上市目标,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杨文光先生引领公司继续在行业进行深耕,围绕国家新材料战略规划,结合自身多年的生产和技术研发优势,公司在原料形态改性、材料改性和成型等环节形成了自主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高性能工程塑料制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 |
验,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业优势。在杨文光先生带领下,公司坚守“好材料、高品质、‘肯’定‘特’别”的经营理念,坚定执行公司已制定的长远战略规划,为投资者和股东们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将杨文光先生纳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将有助于其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考虑杨文光先生为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拟增加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予其相匹配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是基于其对公司的突出贡献、卓越成绩和重要作用而做出的决定,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杨文光先生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外,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17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 是 | |
18 |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 是 | |
19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10年 | 是 | |
20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 是 | |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 | |
| | |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 是 | |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是 | |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 是 | |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 是 |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
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 是 | |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 是 |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 是 | |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 是 | |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
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 是 | |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是 | |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
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
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是 | |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制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制 | 是 | |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 | 是 | |
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 是 | |
24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 不适用 | |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6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 不适用 | |
28 |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不适用 | |
29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 否 | |
31 |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 是 | |
32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 不适用 | |
33 |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 不适用 | |
35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 不适用 | |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
求
36 |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 是 | |
37 |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是 | |
| | |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 是 | |
| | |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 |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 是 | |
| | |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 |
| | |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 | |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否 | |
| | |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否 | |
| | |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 是 | |
| | |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是 | |
38 |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 是 | |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是 | |
40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 是 | |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