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研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2  超研股份(301602)公司公告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德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4,020,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2.65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200,19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2.45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83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819,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191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9,90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的0.1914%。

2、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53,482,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3%;反对5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同意28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23%;反对 5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24%;弃权1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53,485,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0%;反对5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同意28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16%;反对 5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31%;弃权1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3,74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6%;反对3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9%;弃权54,40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同意3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08%;反对 3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39%;弃权54,40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3%。

关联股东汕头市超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53,632,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3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弃权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同意43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871%;反对 3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15%;弃权4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1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53,822,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1%;反对1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同意62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08%;反对 1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36%;弃权13,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6%。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53,681,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3%;反对3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弃权1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同意481,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780%;反对 3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66%;弃权1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353,662,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9%;反对2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弃权6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同意46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363%;反对 2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60%;弃权60,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7%。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353,399,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8%;反对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弃权5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同意19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47%;反对 5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41%;弃权5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2%。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353,593,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4%;反对3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权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同意392,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07%;反对 37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02%;弃权5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91%。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3,680,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2%;反对3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弃权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同意480,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93%;反对 3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46%;弃权1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秉律师、周姗姗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 究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