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富特科技于2024年9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及期限: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
的投资。
4、授权及实施: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资金来源: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7、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虽然投资产品均需经过严格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与上述期限一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富特科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富特科技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杜惠东 秦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