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753,643股,并于2024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1,014,571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8,646,41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9.8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22,368,1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22,44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3月4日(星期二)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首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222,44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40%。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4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22,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25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1,222,445 | 1.10 | 1,222,445 | 0 |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8,646,419 | 79.85 | -1,222,445 | 87,423,974 | 78.75 |
首发前限售股 | 83,260,928 | 75.00 | 0 | 83,260,928 | 75.00 |
首发后限售股 | 1,222,445 | 1.10 | -1,222,445 | 0 | 0.00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4,163,046 | 3.75 | 0 | 4,163,046 | 3.75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368,152 | 20.15 | +1,222,445 | 23,590,597 | 21.25 |
三、总股本 | 111,014,571 | 100.00 | 0 | 111,014,571 | 1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杜惠东 秦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