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结: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08 证券简称:博实结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5号)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5.2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发行价格为44.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024.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05.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419.0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7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43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博实结”)
会同民生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8月14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协议签订主体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52900928110000 | 91,994.16 | 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升级扩建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 | 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393140100100017549 | 0.00 | 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 | 86021110000474313 | 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 | 10854000000517671 | 0.00 | 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升级扩建项目 | |
合计 | 91,994.16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异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升级扩建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柯、谢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柯、谢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账户流水、账户余额、交易凭证,超出该范围的需凭甲方二盖公章授权书查询;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