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18 证券简称: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3号)同意注册,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11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24.32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303.1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721.19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9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4GZAA3B0268)。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 | 130010190010070849 | 196,599,619.40 | 年产1.5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81933888888 | 35,127,965.30 | 环保型水性印花胶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 755917836510028 | 71,853,100.00 |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合计: | 303,580,684.70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1、年产1.5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
甲方: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环保型水性印花胶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甲方: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姚根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