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联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1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12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243,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3,031,334.7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211,865.30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于2024年9月25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4GZAA3B0268)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的相关内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
1 | 年产1.5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 | 17,023.08 | 17,023.08 | 11,535.88 |
2 | 环保型水性印花胶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5,626.98 | 15,626.98 | 9,000.00 |
3 |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185.31 | 7,185.31 | 7,185.31 |
合计 | 39,835.37 | 39,835.37 | 27,721.19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4GZAA3B0275),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公司拟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4,308.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 2022年5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已投入资金总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年产1.5万吨环保水性印花胶浆建设项目 | 17,023.08 | 11,535.88 | 6,001.95 | 6,001.95 |
2 | 环保型水性印花胶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5,626.98 | 9,000.00 | 5,645.15 | 5,645.15 |
3 |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185.31 | 7,185.31 | 2,661.48 | 2,661.48 |
合计 | 39,835.37 | 27,721.19 | 14,308.58 | 14,308.58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303.13万元(不含税),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4GZAA3B0275),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09.78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09.78万元(不含税),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不含税金额 | 截止2024年10月8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 | 3,647.41 | 188.68 | 188.68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54.72 | 535.51 | 535.51 |
3 | 律师费用 | 849.06 | 150.94 | 150.94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5.66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6.29 | 34.64 | 34.64 |
合计 | 6,303.13 | 909.78 | 909.78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先期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入。”
本次拟置换方案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置换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长联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 辉 | 姚根发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