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 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外);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生效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 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经营或者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公司发生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本条第(六)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 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六条和第 七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 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批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事项外,其他经营与投资决策事项由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 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 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就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 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十六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及总经理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指定部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
务收支等方面的检查或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理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总经理、 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 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 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 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 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或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经营管理层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 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
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 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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