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1628证券简称:强达电路公告编号:2026-050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Q&DCircuitsCo.,Ltd.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1栋厂房101-401(一照多址企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6年8月17日(T-2日)刊载于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可转债上市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强达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8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55,000(万元)5,500,000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数量:55,000(万元)5,500,000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09月03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08月19日(T日)至2032年08月1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08月25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7年02月25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2年08月18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强达电路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公司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第三节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中文名称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英文名称 | ShenzhenQ&DCircuitsCo.,Ltd. |
| 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05月31日 |
| 公司上市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代码 | 301628 |
| 股票简称 | 强达电路 |
| 注册资本(万元) | 7,537.58 |
| 法定代表人 | 祝小华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1栋厂房101-401(一照多址企业) |
| 联系电话 | 0755-29919816 |
| 传真号码 | 0755-29919826 |
| 经营范围 | 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线路板及其元器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的贴组装、测试。 |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7,500,000 | 63.02 |
| 1.国家持股 | - | 0.00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0.00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6,172,000 | 8.19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4,748,000 | 6.30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0.00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0.00 |
| 7.内部职工股 | - | 0.00 |
| 8.高管股份 | 36,580,000 | 48.53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0.00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7,875,800 | 36.98 |
| 1.人民币普通股 | 27,875,800 | 36.98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0.00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0.00 |
| 4.其他 | - | 0.00 |
| 三、股份总数 | 75,375,800 | 100 |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1 | 祝小华 | 境内自然人 | 24,228,000 | 32.14% | 24,228,000 |
| 2 | 宋振武 | 境内自然人 | 12,352,000 | 16.39% | 12,352,000 |
| 3 | 何伟鸿 | 境内自然人 | 4,748,000 | 6.30% | 4,748,000 |
| 4 | 宁波鸿超翔1 | 其他 | 4,748,000 | 6.30% | 4,748,000 |
| 5 | 贡超 | 境内自然人 | 3,166,751 | 4.20% | 0 |
| 6 | 宁波翔振达 | 其他 | 1,424,000 | 1.89% | 1,424,000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其他 | 443,473 | 0.59% | 0 |
| 8 |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49,564 | 0.46% | 0 |
| 9 | 毛明甫 | 境内自然人 | 328,100 | 0.44% | 0 |
| 10 | 来国良 | 境内自然人 | 323,300 | 0.43% | 0 |
| 合计 | —— | 52,111,188 | 69.14% | 47,500,000 | |
注:上表中的宁波鸿超翔和宁波翔振达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宁波鸿超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祝小华,宁波翔振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振武。公司实际控制人祝小华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未通过宁波翔振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发行人系由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29日,祝小华、任结达、宋振武、李少白和雍斌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各方共同投资设立强达有限,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2004年5月3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强达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2143718),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情况2021年7月1日,强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将强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截至2021年4月30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6055号《审计报告》的账面净资产174,212,463.17元为基数,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5,277.7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各发起人认股比例与其持有强达有限的股权比例相同,注册资本为5,277.78万元,账面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121,434,663.17元计入资本公积。2021年7月17日,强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2021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2021年7月18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3号),确认公司的出资已足额缴纳。
2021年7月27日,强达有限完成了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1366N)。
(三)公司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4.40万股,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强达电路”,股票代码“301628”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10208号)。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深耕PCB行业二十余年,主营业务为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PCB企业。公司凭借快速响应、柔性生产、精细管理、智能制造和优异的服务水平,致力于满足客户电子产品在研究、开发、试验和小批量阶段对PCB的专业需求,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医疗健康和半导体测试等应用领域。
公司2004年创立于深圳,抓住国内PCB行业早期缺少中高端样板产能的市场机遇快速发展。公司通过多年积累,构建和改进适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柔性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制造模式,培育发展个性定制、柔性制造等新模式,既能满足客户大量的定制化和多样化产品需求,又能保证产品及时交付。2018年3月,随着江西工厂投产,经过产能爬坡和工艺磨合,以及深圳工厂的生产订单转移和产品定位调整,公司逐渐提升生产效率、突破产线混合和产能瓶颈的限制,产品型号增加和产品层数提高。深圳工厂主要定位为中高端样板和部分特殊工艺或特殊材料的批量板,江西工厂主要定位为快速交付的批量板。2019年以来,在产业政策支持和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公司成长为聚焦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业务,并在样板市场具有领先地位的PCB企业。
2021年12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来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形成深圳工厂、江西工厂和南通工厂三大生产基地。其中,深圳工厂主要定位中高端样板,江西工厂主要定位快速交付的小批量板,南通工厂主要定位新兴产业应用的中高端小批量板,面向具有一定差异化的客户、区域和产业领域,相互补充、相互协同。南通工厂定位于高多层板、HDI板产品,将按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标准建设,随着电子产业市场持续技术革新,公司不断投入研发技术,有利于提升PCB生产工艺的新质生产力。
二十年来,公司主营业务紧跟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主要产品为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属于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是加强国内电子产业基础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为支持和顺应下游电子产品新兴应用领域发展,公司发挥长期坚守的“工匠精神”,始终
坚持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产品定位,持续提升自身的PCB工艺制程能力、拓宽新兴PCB产品型号,通过技术创新带动PCB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司PCB产品应用领域覆盖的行业广泛,且下游电子产业正处于技术创新变革期间,电子产品所涉及的应用领域新、技术含量高,要求PCB产品需高度迎合行业变化需求,推动下游电子产业研发进度,为下游电子产业的新兴产品培育新质生产力。
公司PCB产品按订单面积分为样板、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按产品层数分类为单/双面板和多层板。2025年度,公司样板、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占PCB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21%、32.39%和13.40%;单/双面板和多层板占PCB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67%和86.33%。公司覆盖的客户领域众多、产品应用领域广泛,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大量涵盖特殊工艺或特殊材料的中高端PCB工艺制程能力,打造了丰富的定制化PCB产品体系。公司特殊工艺或特殊材料的中高端PCB产品主要包括:高多层板、高频板、高速板、HDI板、厚铜板、刚挠结合板、半导体测试板和毫米波雷达板等。
公司订单呈现“多品种、小批量、高品质、快速交付”的需求特点。2025年,公司销售的PCB型号超过11万款,平均订单面积2.46平方米,其中样板和小批量板的平均订单面积分别为0.68平方米和13.43平方米。公司PCB产品可实现快速交付,单/双面板最快可24小时内交付,多层板最快可48小时内交付。2025年,公司PCB产品交付周期一般为5-10天,公司交付周期快于业内平均水平。
公司创始团队成员来自于深南电路、崇达技术等PCB业内优质上市公司,具有二十年以上PCB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管理经验。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长期稳定,在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专业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管理经验和研发经验。同时,公司在技术中心、工艺部、工程部和品质部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形成多项中高端PCB产品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CPCA)协会会员单位和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SPCA)监事单位,也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连续多年被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评为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其中2022-2024年公司在综合PCB企业中排名分别为第80位、第82位和第81位,在内资PCB企业排名分别为第48位、第53位和第
53位。此外,公司2021年作为“快板/样板”企业入选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评选的“特色产品主要企业”十大企业榜单。
公司长期聚焦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市场,在与不同领域的众多客户合作中形成PCB工艺制程能力。公司PCB主要制程能力达到行业主流水平,产品最高层数可达50层,内层最小线宽/线距最小为2.0mil/2.0mil,机械钻孔最小孔径为4.0mil,激光钻孔最小孔径为3.0mil,最大厚径比为25:1,最大铜厚为30盎司。公司自主研发的“77GHz毫米波雷达PCB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已通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光通信项目“800G高速光模块电路板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经国家工信部批准确认为科学技术成果。同时,公司将通过募投项目南通工厂的建设,进一步提升PCB主要制程能力,可实现产品最高层数60层,内层最小线宽/线距和外层最小线宽/线距均为40μm/40μm,机械钻孔最小孔径为3.0mil,激光钻孔最小孔径为3.0mil,最大厚径比为30:1。
报告期内,公司服务的活跃客户近3,000家,主要客户有上市公司近百家,公司与客户关系长期稳定。客户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制造商、PCB贸易商和PCB生产商,均具备PCB行业专业的生产、制造或贸易经验。公司与大多数主要客户具有近十年的合作关系,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公司业绩增长和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客户中,电子产品制造商主要包括华兴源创(688001.SH)、Scanfil(斯凯菲尔)、Phoenix(菲尼克斯)、FIDELTRONIK、易德龙(603380.SH)、盛景微(603375.SH)、长川科技(300604.SZ)等客户,PCB贸易商主要包括Fineline、PCBConnect(科恩耐特)和ICAPE(艾佳普)等客户,PCB生产商主要包括Würth(伍尔特)和HT(环球线路)等客户。
公司PCB产品销售区域广泛,境内销售与境外销售共同发展。2025年度,公司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占PCB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47%和28.53%。公司境内销售集中在华东、华南和华北等区域,境外销售以欧洲区域为主。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祝小华直接持有公司2,422.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2.14%。除上述直接持股外,祝小华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祝小华为宁波鸿超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公司2,897.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8.4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第四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55,000万元
4.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0,000张
5.上市规模:55,000万元人民币
6.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4,771,536张,即477,153,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6.76%。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9.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640.29万元。
10.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5,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1.配售结果: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4,771,536张,即477,153,6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6.76%;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缴款认购721,170张,即72,117,0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3.11%;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的可转债数量为7,294张,即729,4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3%。
12.发行费用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359.71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保荐费及承销费 | 1,216.30 |
| 律师费用 | 40.00 |
| 会计师费用 | 60.00 |
| 资信评级费用 | 35.85 |
|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 7.56 |
| 合计 | 1,359.71 |
二、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55,000万元,发行数量为5,500,00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
月
日(T日)至2032年
月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1.8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08月25日,即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7年02月25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2年08月1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4.0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十三)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5,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强达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强达电路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7.2967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5,375,800股,公司不存在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75,375,8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5,499,94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5,500,000张的99.9990%。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628”,配售简称为“强达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以下简称“精确算法”)。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拟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双方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已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
| 1 | 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 | 100,000.00 | 55,000.00 | 53,640.29 |
| 合计 | 100,000.00 | 55,000.00 | 53,640.29 | |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一)评级事项
公司已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出具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二)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 名称 |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祝小华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1栋厂房101-401(一照多址企业) |
| 电话 | 0755-29919816 |
| 传真 | 0755-29919826 |
| 董事会秘书 | 周剑青 |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 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江涛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 电话 | 0755-82960432 |
| 传真 | 0755-82944669 |
| 保荐代表人 | 刁雅菲、赵均 |
| 项目协办人 | 赵心宇 |
| 其他经办人 | 吴茂林、王喆、徐亮、石钟山 |
(三)发行人律师
| 名称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李忠 |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
| 电话 | 0755-88265288 |
| 传真 | 0755-88265537 |
| 经办律师 | 林晓春、刘璐、袁普(已离职) |
(四)发行人会计师
| 名称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法定代表人 | 高峰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
| 电话 | 0755-86618188 |
| 传真 | 0755-86618188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李勉、李娜、侯明利(已离职)、熊树蓉(已离职) |
(五)资信评级机构
| 名称 |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文 |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二路82号神州数码创新中心(一期)3座42楼 |
| 电话 | 0755-82872897 |
| 传真 | 0755-82872090 |
| 签字评级人员 | 李爱文(已离职)、曾彬杰 |
(六)登记结算机构
|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
| 联系电话 | 0755-21899999 |
| 传真 | 0755-21899000 |
(七)本次发行的收款银行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
| 户名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账号 | 819589052110001 |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名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
| 联系电话 | 0755-88668888 |
| 传真 | 0755-82083947 |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可转债前
名持有人情况
|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股数量(张) | 占总发行量比例(%) |
| 1 | 祝小华 | 1,767,845 | 32.14 |
| 2 | 宋振武 | 901,288 | 16.39 |
| 3 | 何伟鸿 | 346,447 | 6.30 |
| 4 | 宁波保税区鸿超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6,447 | 6.30 |
| 5 | 贡超 | 231,069 | 4.20 |
| 6 | 宁波保税区翔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3,905 | 1.89 |
| 7 | 邹瀚枢 | 32,901 | 0.60 |
| 8 | 来国良 | 21,897 | 0.40 |
| 9 | 吴位文 | 14,455 | 0.26 |
| 10 | 汪科 | 14,273 | 0.26 |
第五节上市公司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第Z【2633】号0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强达电路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发行债券,无需要履行的债券偿还义务。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六节偿债措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第Z【2633】号0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强达电路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一、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指标情况列示如下: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倍) | 2.56 | 3.97 | 1.99 |
| 速动比率(倍) | 2.32 | 3.73 | 1.79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4.55% | 21.85% | 35.26%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5.72% | 18.79% | 28.09% |
| 利息保障倍数 | 58.48 | 46.26 | 30.46 |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024年末,随着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到账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当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均有所改善。2025年末,由于南通强达新建产业园持续增加工程及设备的资金投入,公司流动资产较2024年末有所下降,且由于应付账款金额大幅上升,导致当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2024年末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略有上升。
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偿债指标对比如下:
| 财务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流动比率(倍) | 中富电路 | 1.23 | 1.49 | 2.55 |
| 金百泽 | 2.72 | 3.22 | 2.72 | |
| 本川智能 | 1.48 | 2.49 | 3.10 | |
| 迅捷兴 | 0.92 | 1.24 | 1.36 | |
| 四会富仕 | 2.46 | 3.45 | 4.80 | |
| 崇达技术 | 2.01 | 2.04 | 2.38 | |
| 兴森科技 | 1.34 | 1.16 | 1.45 | |
| 明阳电路 | 2.05 | 2.36 | 2.70 | |
| 平均值 | 1.78 | 2.18 | 2.62 | |
| 公司 | 2.56 | 3.97 | 1.99 | |
| 速动比率(倍) | 中富电路 | 0.84 | 1.15 | 2.02 |
| 金百泽 | 2.41 | 2.94 | 2.47 | |
| 本川智能 | 1.10 | 2.16 | 2.65 | |
| 迅捷兴 | 0.76 | 1.09 | 1.23 | |
| 四会富仕 | 2.04 | 3.09 | 4.39 | |
| 崇达技术 | 1.52 | 1.72 | 2.08 | |
| 兴森科技 | 1.09 | 0.95 | 1.29 | |
| 明阳电路 | 1.56 | 1.99 | 2.35 | |
| 平均值 | 1.41 | 1.89 | 2.31 | |
| 公司 | 2.32 | 3.73 | 1.79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中富电路 | 49.57% | 59.97% | 48.64% |
| 金百泽 | 26.72% | 22.17% | 26.20% | |
| 本川智能 | 37.33% | 24.21% | 18.16% | |
| 迅捷兴 | 54.33% | 40.40% | 33.24% | |
| 四会富仕 | 25.51% | 38.74% | 36.46% | |
| 崇达技术 | 25.53% | 37.59% | 36.70% | |
| 兴森科技 | 61.92% | 59.20% | 57.77% | |
| 明阳电路 | 24.58% | 30.43% | 45.05% | |
| 平均值 | 38.19% | 39.09% | 36.74% |
注: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5.26%、21.85%及24.55%,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相对低位。
随着公司于2024年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2024年末及2025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江涛 |
| 保荐代表人 | 刁雅菲、赵均 |
| 项目协办人 | 赵心宇 |
| 其他经办人 | 吴茂林、王喆、徐亮、石钟山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 电话 | 0755-82960432 |
| 传真 | 0755-82944669 |
二、保荐人的意见
强达电路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达电路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强达电路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84.04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55,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654.45万股。
第九节业绩情况
一、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2165号”(包含2023年度)、“中汇会审[2025]4541号”(2024年度)和“中汇会审[2026]4231号”(2025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计 | 155,343.05 | 138,091.80 | 78,829.55 |
| 负债合计 | 38,140.35 | 30,167.73 | 27,791.9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7,202.70 | 107,924.07 | 51,037.5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7,202.70 | 107,924.07 | 51,037.58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95,354.20 | 79,304.14 | 71,320.74 |
| 营业利润 | 13,851.43 | 12,670.17 | 10,062.88 |
| 利润总额 | 13,867.69 | 12,737.54 | 10,080.10 |
| 净利润 | 12,088.75 | 11,264.82 | 9,106.4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088.75 | 11,264.82 | 9,106.4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1,815.70 | 9,774.50 | 8,503.24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88.27 | 10,877.97 | 13,563.0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59.14 | -39,990.19 | -5,112.2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73.10 | 44,234.57 | -3,309.7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98.04 | 15,160.70 | 5,177.26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流动比率(倍) | 2.56 | 3.97 | 1.99 |
| 速动比率(倍) | 2.32 | 3.73 | 1.79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5.72% | 18.79% | 28.09%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4.55% | 21.85% | 35.26%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5.55 | 14.32 | 9.03 |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76 | 3.60 | 3.53 |
| 存货周转率(次) | 9.28 | 9.91 | 10.15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58.48 | 46.26 | 30.4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1.58 | 1.44 | 2.40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20 | 2.01 | 0.92 |
(五)非经常性损益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等有关规定,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说明》(中汇会专[2026]6168号),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33.42 | -35.86 | -121.31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 359.57 | 1,751.45 | 783.38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61.76 | - |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4.22 | 0.60 | 23.07 |
| 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 | - |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26 | 67.36 | 17.22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2.84 | 82.06 | 7.22 |
| 小计 | 321.23 | 1,865.61 | 709.57 |
|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 | 48.18 | 375.29 | 106.40 |
|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273.05 | 1,490.32 | 603.1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273.05 | 1,490.32 | 603.1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088.75 | 11,264.82 | 9,106.4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815.70 | 9,774.50 | 8,503.2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 2.26% | 13.23% | 6.6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603.17万元、1,490.32万元和273.05万元,主要系政府补助形成的收益。
2024年,公司新增政府补助较多,主要是由于子公司南通强达当期取得政府奖励款
954.30万元。
(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会计期间 | 项目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 2025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0.76% | 1.60 | 1.6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0.52% | 1.57 | 1.57 | |
| 2024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7.50% | 1.89 | 1.8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5.18% | 1.64 | 1.64 | |
| 2023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9.67% | 1.61 | 1.6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36% | 1.50 | 1.50 | |
(七)2026年1-6月经营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1-6月 | 变动情况 | |
| 金额 | 比例 | |||
| 营业收入 | 58,882.09 | 45,571.74 | 13,310.35 | 29.21% |
| 营业成本 | 43,154.73 | 31,736.30 | 11,418.43 | 35.98% |
| 营业利润 | 6,159.66 | 6,633.39 | -473.73 | -7.14% |
| 利润总额 | 6,158.54 | 6,634.57 | -476.03 | -7.17% |
| 净利润 | 5,765.48 | 5,874.91 | -109.43 | -1.8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765.48 | 5,874.91 | -109.43 | -1.8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641.03 | 5,866.29 | -225.26 | -3.84% |
2026年1-6月,受下游行业需求增长的带动,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较去年同期增长29.21%,但受上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的影响,公司2026年1-6月毛利率较去年
同期有所下降。此外,南通强达进行投产前的准备导致管理费用有所增加,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公司2026年1-6月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3.84%。
总体来看,公司2026年1-6月经营业绩情况相比去年同期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四、业绩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1,320.74万元、79,304.14万元和95,354.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503.24万元、9,774.50万元和11,815.70万元。公司销售区域存在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其中内销客户集中度较低,外销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有所变化,PCB市场需求整体放缓或下滑,原材料价格波动,或者公司市场开拓能力及新增产能消化不达预期等,公司将存在未来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第十节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上市条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已经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中已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3、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及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8,503.24万元、9,774.50万元和11,815.70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0,031.15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55,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的PCB企业。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1,320.74万元、79,304.14万元及95,354.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106.41万元、11,264.82万元及12,088.75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会计师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之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8,503.24万元、9,774.50万元、11,815.70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0,031.15万元。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
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2023-202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5.26%、21.85%和24.55%,总体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长期偿债风险较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均有所增长。随着未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陆续实现转股,发行人负债规模将逐步下降,净资产规模将逐步上升,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563.06万元、10,877.97万元和11,888.27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持续为正。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0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万平方米多层板、HDI板”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计,且经过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4.0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关于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关于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此外,发行人已明确在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2)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已同时明确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关于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1)赎回条款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2)回售条款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此外,募集说明书中已明确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关于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6、关于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次发行相关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通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7、关于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及公开募集文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00.00万元,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55,00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公司本次发行将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包括视同补流部分)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第十一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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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