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深 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就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公司自有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需求的前提下,计划使用部分短期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高回报。本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 用安排合理。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3、投资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商业银行产品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 协议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4、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 资金。
5、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确 定投资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财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6、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机构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属短期中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 影响较大,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 的实际收益难以可靠预计;
3、现金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投 资品种,不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以无担保债券 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
2、现金管理实施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经办人员将持续跟踪投资产品进展
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对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4、监事会、独立董事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
3、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现金管理产品或存款类 产品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 理增加公司收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或等值外 币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 效期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
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现金管理金额、选 择投资产品品种、确定投资产品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财务中心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首航新能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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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