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301666证券简称:大普微公告编号:
2026-019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号)同意注册,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62.163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1,008.5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129.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878.9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
月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子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成都大普微 | 华夏银行深圳龙 | 10864000001371745 | 0 | 下一代主控芯片 |
| 聚科技有限公司 | 岗支行 | 及企业级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南京大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 | 8110301012800864444 | 0 | 下一代主控芯片及企业级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苏州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 | 8110301012100864439 | 0 | 下一代主控芯片及企业级SSD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浙江大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 | 79340078801200002551 | 0 | 企业级SSD模组量产测试基地项目 |
| 合计 | 0 | |||
注1:中信银行深圳中信国际大厦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龙城支行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属支行。上述各机构对外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均以其所属上级分行或支行名义签署。注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主要系截至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成都大普微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大普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统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岳承、王辉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