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169,755,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7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28,98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4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0,49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20,49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69,715,219 | 99.9762% | 37,800 | 0.0223% | 2,600 | 0.001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8,919 | 99.8029% | 37,800 | 0.1844% | 2,600 | 0.0127% | 0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6,319 | 99.969% | 46,500 | 0.0294% | 2,500 | 0.0016%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0,319 | 99.761% | 46,500 | 0.2268% | 2,500 | 0.0122% | 0 | 0% | |||
| 3.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7,419 | 99.9697% | 45,500 | 0.0288% | 2,400 | 0.0015%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1,419 | 99.7663% | 45,500 | 0.222% | 2,400 | 0.0117% | 0 | 0% | |||
| 4.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6,119 | 99.9689% | 46,500 | 0.0294% | 2,700 | 0.0017%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0,119 | 99.76% | 46,500 | 0.2268% | 2,700 | 0.0132% | 0 | 0% |
1、上述提案2.00、提案3.00、提案4.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上述提案2.00、提案3.00、提案4.0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为、张静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