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电材: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国来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汾杨路88 号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5 月1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15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 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9 名,代表股份
数54,491,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0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 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01 名,代表股份数 6,553,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 名,代表股份数 50,339,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6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 名,代表股份数2,401,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00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8 名,代表股份数4,152,01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 小股东共98 名,代表股份数4,152,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45%。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58,0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0,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4%;反对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5%;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58,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4%;反对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0,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5%;反对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5%;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38,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01,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0%;反对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57,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0,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8%;反对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6%;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38,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9%;反对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弃权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01,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9%;反对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5%;弃权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438,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0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9%;反对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5%;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1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7%;反对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6%; 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19,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7%;反对3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6%;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关联股东朱国来先生、朱英女士、苏州国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虢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浩峰、苏州龙驹创合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龙驹创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龙驹埭溪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47,937,341 股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54,435,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反对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弃权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98,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71%;反对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5%;弃权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固德 电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