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97
| 证券代码:301697 | 证券简称:贝特利 | 公告编号:2026-010 |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572,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834,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73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0177%。(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53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7,1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6人,代表股份29,385,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5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情况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全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8、会议地点: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12号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68,531,619 | 99.9758% | 36,100 | 0.0214% | 4,700 | 0.0028% | 0 | 同意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6,493,571 | 99.8883% | 36,100 | 0.0988% | 4,700 | 0.0129% | 0 | |||
2.00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
总表决
情况
168,52
8,219
99.973
8%
40,300
0.0239
%
3,900
0.0023
%
同意
|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6,490,171 | 99.8790% | 40,300 | 0.1103% | 3,900 | 0.0107% | 0 |
2、提案1.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成、王伊琳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