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 被保荐公司简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公司”) |
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 钰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 颖 | 联系电话:021-2026 2306 联系电话:021-2026 2300 |
国泰君安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 保荐代表人姓名:郁伟君 | 联系电话:021-3867 7941 联系电话:021-3867 6493 |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浦发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38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7号)核准,浦发银行于2019年10月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91,2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63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19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浦发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如持续督导期届满尚未完成可转债全部转股,则延长至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2023年持续
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3年,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联席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联席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 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 联席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持续督导期间证监会、交易所是否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前述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联席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出现以下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查阅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于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查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二、联席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联席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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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
朱 钰 | ||
姜 颖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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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
朱哲磊 | ||
郁伟君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