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余股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余股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除非文中另有特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完全一致。 2006年4月20日,上交所以上证上字[2006] 279号《关于决定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批准了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中国石化将于2006年4月25日起,通过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现将第一期余股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2006年4月25日-2006年5月31日为齐鲁石化余股出售的第一个结算周期,该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登记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接受余股出售申报但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在登记结算期间内,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本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具体时间为: 期数 余股收购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登记结算期间 1 2006年4月25日至 2006年4月25日 2006年5月26日、 2006年5月31日 至2006年5月25日 229日、30日、31日 最迟于2006年5月31日,登记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 在上述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内,齐鲁石化的余股股东可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余股简称为"齐鲁收购",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706001";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10.18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余股股东如需进一步咨询余股收购的有关事宜,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010-6499006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