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广告公司”)近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穗仲案字第1952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8年7月,广告公司与迪岸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岸集团”)签订《2018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广告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授予迪岸集团进行广告媒体建设改造、广告发布或广告代理发布、传统媒体的画面装撤、日常维保等;经营期限为58个月,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经评估考核合格,合同可延期3年(详见公司《关于签订T1航站楼广告媒体经营项目
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申请人为迪岸集团为运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广告媒体经营项目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由于双方对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评估不一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履行广告媒体经营项目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减免广告发布费(详见2023年11月3日《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2023-055))。
二、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1. 确认被申请人减免申请人在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的广告发布费238400000元;
2. 本案仲裁费共1962320元,由申请人承担451334元,被申请人承担1510986元。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