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白云国际”)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481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5年8月,白云国际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传媒”、“被告”)签订《2015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户内外LED媒体建设经营合同》,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详见2023年5月23日《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2023-029))。2024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640号)(详见2024年4月30日《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2024-018))。上
诉人航美传媒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2024年9月11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4-044))。
二、 本次判决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658489.3元,由广州白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25454.7元,由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30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3.43元,由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案件编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 (原告诉请)万元 | 进展阶段 |
1 | (2024)粤01民初1738号 | 广州德高空港广告有限公司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合同纠纷 | 52341.25 | 一审尚未判决 |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