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关于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根据二审判决,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货款501,629,736.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3年底,公司已对上述涉诉事项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81亿元。公司持续开展对债务方的清收、催收工作,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涉案货款1.12亿元。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执行结果。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因合同纠纷向襄阳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对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襄阳乐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0月15日,襄阳中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7)。
本案一审开庭前,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278,500元欠款,故其应支付本公司的货款金额相应进行了调减。2022年12月,公司收到襄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6民初44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68)。一审判决后,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37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编号:2024——041)。
二、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由于二审判决书履行期限已届满,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襄阳中院受理了公司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鄂06执162号。公司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如下: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共同支付本金389,569,582.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47,208,358.26元(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89,569,582.07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0元;
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陈峰在160,502,492.06元范围内,对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负担的债务;
4、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共同支付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927,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5、依法强制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3年底,公司已对上述涉诉事项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81亿元。公司持续开展对债务方的清收、催收工作,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涉案货款1.12亿元。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执行结果。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