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强制 执行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01,629,736.12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10 月15 日,公司因合同纠纷向襄阳中院提交了起诉状, 对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襄阳乐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1 年10 月15 日,襄阳中院予以立案。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 年10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编号:临2021--037)。
本案一审开庭前,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司 支付了3,278,500元欠款,故其应支付本公司的货款金额相应进行了 调减。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襄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鄂06民初44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编号:临2022--068)。
一审判决后,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鄂民终37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 告》(编号:2024--041)。
由于二审判决书履行期限已届满,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 执行,襄阳中院受理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鄂06 执162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编号:2024--049)。
再审申请人陈峰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鄂民终370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再审并开庭审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 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公告》(编号: 2026--015)。
二、再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 最高法民再12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370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370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为:“陈峰对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的第一项债务在货款114,469,585.33元及11,446,958.53元资 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终370号民事判决第 五项;
四、驳回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7,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 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886.45元,由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370,826.21元,陈峰负担660,06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累计计提了3.81亿元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根据债务方的还款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该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为3.71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 收到涉案货款1.3亿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将视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 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