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场: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相符。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及上海机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领取薪酬。
(二)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