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13日审议的《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该议案中所涉及的副行长人选高波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副行长人选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高波女士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高波女士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高波女士为本行副行长。
根据监管规定,高波女士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将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任期自核准之日起至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2023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