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意见
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23年1月31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本行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本行已与大家人寿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与大家人寿拟签订《补充协议》将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2023年度服务费用上限由3.50亿元调整为
7.00亿元,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拟定2024年度服务费用上限为12.00亿元,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拟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8日期间服务费用上限为10亿元。
本笔业务纳入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最高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占用非授信额度。本行股东大会已于2023年6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核定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关联交易额度600亿元,其中授信类关联交易支用限额310亿元,存款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290亿元,额度有效期2年。
由于《补充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费用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因此,进行该等交易将构成本行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项关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