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管理部门、各分行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1)条所指的信息;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4.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或潜在的重大交易事项;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资产购置决定以及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10.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5.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8.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敏感消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6.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交与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保密信息可能已经外泄,公司则必须立即作出公告。
第十九条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如适用)备案。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与中国民生银行的关系(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 |
证券帐户 |
身份证号码 |
因何原因获取信息 |
获取信息时间 |
签名或盖章 |
填报日期 |
注:上表中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